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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方“放鸽子” 出租方受损失 租赁方“放鸽子” 出租方受损失 房东赵先生最近为自己商铺的出租事情没少费心。半年前,来自东北的马先生通过朋友与赵先生取得了联系,马先生表示自己想来上海做日本客户的代理生意。为了表示诚意,马先生特意从东北飞赴上海与赵先生面谈,双方见面后相谈甚欢,马先生很爽快地拿出了10万元作为租赁商铺的预付款。由于有朋友在场作陪,赵先生也没多想,给马先生打了张收条,这件事双方也就暂时敲定了下来。赵先生的商铺原本出租给他人做经营,现在马先生出的租金更为诱人,赵先生也就没有再同原来的房客续租。谁知道两个月后,东北的马先生发来传真,传真大意是由于日商方面目前仍在商洽之中,此事先暂缓。不久,马先生又发来传真,表示和日商的谈判仍在进行中,房屋租赁事宜还得再拖延。很快,赵先生收到了马先生律师的信函,律师以合同未成立为由要求赵先生退还10万元预付款。想到这个,赵先生的气就不打一处来,明明是马先生提出租房的要求,现在不租了,反而调过头来跟他要钱。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,马先生一纸诉状将赵先生起诉至法院,要求赵先生退还10万元预付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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